法律
律师几乎都只关心现实世界的法律如何适用于虚拟世界。他们绝大多数都没兴趣为虚拟世界设计一套情境内的法律体系。即便如此,单凭这一点,虚拟世界设计者也该听听他们怎么说;不过,还有其他理由,我们很快就会谈到。
虚拟世界给现实世界的法律提出了若干问题,而立法者至今还没能着手处理。这些问题包括:
数据的所有权。玩家可以出售角色和财产吗?虚拟世界的所有者可以吗 1?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,虚拟世界开发者要承担什么责任?在这样的世界里,PD 会意味着什么?如果开发者把亏损的虚拟世界关掉,那里的玩家有理由抱怨吗?
知识产权的所有权。玩家对自己在虚拟世界里创造的任何东西享有权利吗?它是在虚拟世界的情境之内(他们用彩色石子拼出一幅画),还是在情境之外(他们造出了一片复杂的房间群),有区别吗?他们可以索取使用版税吗?他们可以坚持要求删掉自己的创作吗?让玩家与开发者共有是一种解决办法吗?如果这个虚拟世界用的是授权作品呢?
劳动法。人们为了好玩而做的事,什么时候变成了工作?志愿者应当有权要求最低工资吗?
适用法律。如果我这个英格兰人在一个服务器设在加拿大的虚拟世界里,与美国人不当互动,我可能按哪个国家的法律被起诉?虚拟世界里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 2?
责任与赔偿责任。如果玩家上瘾,虚拟世界设计者有责任吗?对于因虚拟世界里的缘由而在现实世界施加的暴力,他们要被追究责任吗?玩家从事设计者鼓励的活动而落下的重复性劳损,他们负有赔偿责任吗?
法律界最把虚拟世界当回事的国家是韩国。2002 年,文化观光部宣布修改其网络游戏分级制度,实际上意味着带有 PKing 内容的虚拟世界只能由 18 岁及以上的人玩。消息一出,NCSoft 的股价暴跌,因为投资者渐渐意识到《天堂》可能失去一半玩家。
韩国政府之所以出手,是因为一些现实中的骚乱事件,而这些事件看来是由虚拟世界里的活动引起的。虚拟世界与自杀、暴力 3 和卖淫(用现实中的性换取世界内的报酬 4)的报道联系在了一起。它的反应有一点像膝跳反射,这一点从下面这件事就能看清:它把 PKing 与“PKer 想从受害者身上抢走虚拟财物”这种意图挂上了钩(大概是为了把《反恐精英》式的、对非持久角色实施的 PKing,与《天堂》式的、对持久角色实施的 PKing 区分开来)。尽管如此,随着虚拟世界变得越来越主流,这预示着将来会发生的事。
我确实说过,除了“搞错了可能破产”这个显而易见的理由之外,虚拟世界设计者还有别的理由该听听律师怎么说。所谓别的理由,就是下面这种偶有几次(次数非常少)的情形:虚拟世界里发生的事被当作案例,从律师的立场加以审视。这类审视构成了虚拟世界法理学的开端,应当受到欢迎。我在这里唯一的担心是,法律可能被过早地制定出来,没有与那些真正“懂”虚拟世界的人充分商量 5,结果我们可能被困在一套不合适、或者行不通的东西里。
在结束这一节关于法律的内容之前,我想提一本蒂姆·乔丹(Tim Jordan)的书 6,它根本不是讲法律的:它讲的是治理。说到底,法律是由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制定的,而不是由律师制定的。乔丹考察了赛博空间里谁握有这种权力、谁想要这种权力。如果你知道规则将由谁来制定,你就能相当准确地猜到他们会制定什么规则。
《网络创世纪》(Ultima Online)在 2002 年 9 月由盛转衰:当时宣布玩家可以直接从官方购买高级角色,而不必自己一步步练上去。 ↩︎
关于这个灰色地带的讨论,见托德·H·弗莱明(Todd H. Flaming),《赛博空间的规则:新司法管辖区里的非正式法律》(The Rules of Cyberspace: Informal Law in a New Jurisdiction)。《伊利诺伊州律师杂志》(Illinois Bar Journal),1997 年 4 月。http://www.sw.com/rulescyb.htm。 ↩︎
请注意,以前也有人在下完国际象棋之后被捅死,所以这并不是虚拟世界独有的现象。 ↩︎
而这件事,看起来倒确实是新鲜事。 ↩︎
或者更糟:跟那些自以为懂、其实并不懂的人商量。不是每个虚拟世界都是 LambdaMOO。 ↩︎
蒂姆·乔丹(Tim Jordan),《赛博权力:赛博空间与互联网的文化和政治》(Cyberpower: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)。纽约,Routledge,1999。 ↩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