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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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几乎都只关心现实世界的法律如何适用于虚拟世界。他们绝大多数都没兴趣为虚拟世界设计一套情境内的法律体系。即便如此，单凭这一点，虚拟世界设计者也该听听他们怎么说；不过，还有其他理由，我们很快就会谈到。

虚拟世界给现实世界的法律提出了若干问题，而立法者至今还没能着手处理。这些问题包括：

- 数据的所有权。玩家可以出售角色和财产吗？虚拟世界的所有者可以吗 [^358]？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，虚拟世界开发者要承担什么责任？在这样的世界里，PD 会意味着什么？如果开发者把亏损的虚拟世界关掉，那里的玩家有理由抱怨吗？

-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。玩家对自己在虚拟世界里创造的任何东西享有权利吗？它是在虚拟世界的情境之内（他们用彩色石子拼出一幅画），还是在情境之外（他们造出了一片复杂的房间群），有区别吗？他们可以索取使用版税吗？他们可以坚持要求删掉自己的创作吗？让玩家与开发者共有是一种解决办法吗？如果这个虚拟世界用的是授权作品呢？

- 劳动法。人们为了好玩而做的事，什么时候变成了工作？志愿者应当有权要求最低工资吗？

- 适用法律。如果我这个英格兰人在一个服务器设在加拿大的虚拟世界里，与美国人不当互动，我可能按哪个国家的法律被起诉？虚拟世界里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 [^359]？

- 责任与赔偿责任。如果玩家上瘾，虚拟世界设计者有责任吗？对于因虚拟世界里的缘由而在现实世界施加的暴力，他们要被追究责任吗？玩家从事设计者鼓励的活动而落下的重复性劳损，他们负有赔偿责任吗？

法律界最把虚拟世界当回事的国家是韩国。2002 年，文化观光部宣布修改其网络游戏分级制度，实际上意味着带有 PKing 内容的虚拟世界只能由 18 岁及以上的人玩。消息一出，NCSoft 的股价暴跌，因为投资者渐渐意识到《天堂》可能失去一半玩家。

韩国政府之所以出手，是因为一些现实中的骚乱事件，而这些事件看来是由虚拟世界里的活动引起的。虚拟世界与自杀、暴力 [^360] 和卖淫（用现实中的性换取世界内的报酬 [^361]）的报道联系在了一起。它的反应有一点像膝跳反射，这一点从下面这件事就能看清：它把 PKing 与“PKer 想从受害者身上抢走虚拟财物”这种意图挂上了钩（大概是为了把《反恐精英》式的、对非持久角色实施的 PKing，与《天堂》式的、对持久角色实施的 PKing 区分开来）。尽管如此，随着虚拟世界变得越来越主流，这预示着将来会发生的事。

我确实说过，除了“搞错了可能破产”这个显而易见的理由之外，虚拟世界设计者还有别的理由该听听律师怎么说。所谓别的理由，就是下面这种偶有几次（次数非常少）的情形：虚拟世界里发生的事被当作案例，从律师的立场加以审视。这类审视构成了虚拟世界法理学的开端，应当受到欢迎。我在这里唯一的担心是，法律可能被过早地制定出来，没有与那些真正“懂”虚拟世界的人充分商量 [^362]，结果我们可能被困在一套不合适、或者行不通的东西里。

在结束这一节关于法律的内容之前，我想提一本蒂姆·乔丹（Tim Jordan）的书 [^363]，它根本不是讲法律的：它讲的是治理。说到底，法律是由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制定的，而不是由律师制定的。乔丹考察了赛博空间里谁握有这种权力、谁想要这种权力。如果你知道规则将由谁来制定，你就能相当准确地猜到他们会制定什么规则。


[^358]: 《网络创世纪》（Ultima Online）在 2002 年 9 月由盛转衰：当时宣布玩家可以直接从官方购买高级角色，而不必自己一步步练上去。
[^359]: 关于这个灰色地带的讨论，见托德·H·弗莱明（Todd H. Flaming），《赛博空间的规则：新司法管辖区里的非正式法律》（The Rules of Cyberspace: Informal Law in a New Jurisdiction）。《伊利诺伊州律师杂志》（Illinois Bar Journal），1997 年 4 月。http://www.sw.com/rulescyb.htm。
[^360]: 请注意，以前也有人在下完国际象棋之后被捅死，所以这并不是虚拟世界独有的现象。
[^361]: 而这件事，看起来倒确实是新鲜事。
[^362]: 或者更糟：跟那些自以为懂、其实并不懂的人商量。不是每个虚拟世界都是 LambdaMOO。
[^363]: 蒂姆·乔丹（Tim Jordan），《赛博权力：赛博空间与互联网的文化和政治》（Cyberpower: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）。纽约，Routledge，1999。
